(二)限制政府的權力
在分析歐洲制度的弊害時,杰斐遜得出了一個結論:各國政府的發展趨向是權力的自我膨脹,以致超出了人民的控制之外,結果勢必產生腐化和暴政。他擔
心這種情況如果也出現在美國,獨立戰爭的革命果實將化為烏有,人民的血也就白流了。為了防止美國政府權力膨脹及出現暴政,他贊成采取兩個重大措施:
第一,實行三權分立,以收立法、行政、司法三個權力互相牽制、互相平衡之效。他認為把三個權力都集中在一個主體或個人手中,就會產生壓迫人民的暴
政。他指出:古往今來,一切政府,凡是“把全部管理權力都總攬和集中到一個主體手中的,……都毀滅了人的自由和權利。”[63]把三個權力都集中在一個機
構手中,“恰恰就是一個暴虐的政府。”因此他要求建立這樣一個政府,“它不僅僅建立在自由原則的基礎上,而且在幾個政權機構之間實行分權和互相平衡,俾無
一個政權機構能夠超越其合法限度之外,而由其他機構予以牽制和限制。”[64]
在杰斐遜看來,不僅三個權力要分開,而且三個權力還要互相牽制,互相平衡,不使任何一個權力過大,以致凌駕于其他權力之上。他認為盡管三個權力分
開,如果一個部門的權力過大,也會發展為暴政。他感到:如果議會權力過大而不加以限制,也會產生暴政。他說:“這些權力由多數人行使,而不是由一個人行
使,也不會減輕[暴政的程度]。173個暴君(下院有173個議員——引者注)和一個暴君一樣,都會壓迫人。他們即使是由我們自己選出的,也不會有什么好
處。一個選出來的暴政,并不是我們爭取的政府。”[65]
但是,杰斐遜認為最大的危險來自行政元首的權力。他尤其擔心美國聯邦憲法規定的總統連選連任制,他認為這樣將為總統的終身職鋪平道路,而總統的終
身職必然導致總統權力膨脹及個人獨裁。他在致麥迪遜的信里表示堅決反對總統連選連任制,認為這是違反官職輪流制的精神的,“經驗和理性都告訴我們:第一任
元首總是會被連選的,如果憲法允許的話。那么他就是終身職了……只要回顧一下古代及現代君主選舉的歷史,就可以證實我們的恐懼是有根據的。”[66]因此
他主張實行總統一任制(四年任期期滿之后,不能第二次被選為總統)。后來他又作了讓步,同意總統在第一任期滿可以連選連任,但是第二任期滿就不能被選為第
三任總統了。為了履行自己的主張,他自己在任八年總統后,主動放棄競選,目的在于創造一個先例。[67]
其實,問題并不限于總統的連選連任,比這更重要的是憲法授給總統的權力過大。按照聯邦憲法,美國總統不但掌握全部行政大權,而且也可以干預立法大
權,因為他享有否決權,可以否決國會所通過的任何一項法案。而且,他在戰時還有統帥整個陸海軍的大權,可以行使獨裁權力。一言以蔽之,總統的權力遠遠超出
行政權力的范圍,因而有發展為獨裁者的危險。但是,杰斐遜對于這一點卻沒有提出過任何反對意見,這是他的不徹底的地方。
后來杰斐遜又看到破壞三權的牽制平衡和侵犯人權的最大威脅來自最高法院。當時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約翰·馬歇爾時常利用聯邦憲法規定的司法權,任
意以“違憲”為理由判決國會所通過的法律為無效,往往一些進步性的法律被他否決掉了。因而司法機關的權力 骎骎乎凌駕于國會和總統之上,并且成了阻礙
進步的反動堡壘。因此,譴責聯邦最高法院的文字充滿了他的書信和文章。他指出:“我們最害怕的便是聯邦法院。那個機構和地心吸力一樣,一直在行動著,一聲
不響地前進著,一步一步地得勢”。“認為法官是一切憲法問題的最后的仲裁者的學說,是很危險的。這個學說會把我們放在一個寡頭統治的暴政下面……”。他認
為司法機關這樣專權,是會取消大多數人的意志、毀滅民主的。他警告說:“在大多數人的法律停止被承認的地方,政府就會終止;最強者的法律就取而代之。”
[68]他也要求州政府實行三權分立,并且使三個權力機關互相牽制、互相均衡。
在這里,關于杰斐遜的三權分立的主張,還需要辨明下面兩個問題:
第一,杰斐遜與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盧梭都是自然權利及人民主權論者,但是在權力劃分的問題上,盧梭的見解主張卻與杰斐遜大相徑庭。盧梭反對三權
分立,認為權力不可分割,理由是人民的總的意志是不可分割的。顯然,盧梭的這個論點是不切合實際的空論,如果按照他的主張去做,只能導致暴政,而這也是與
盧梭的主觀愿望背道而馳的。從這里可以看到,杰斐遜的思想比盧梭的思想更為接近現實主義。
第二,比爾德和馬隆二人都認為杰斐遜的三權分立主張與聯邦黨人一致。[69]這個觀點并不完全正確。實際上,盡管杰斐遜和聯邦黨人都強調三權分
立,而且杰斐遜也表示贊同1787年聯邦黨人所制定的聯邦憲法中所體現的三權分立原則,但是二者在目的及具體主張上有很大的不同。杰斐遜強調三權分立的目
的是為了防止政府蛻化為壓迫人民的暴政機關,是為了杜絕獨裁的出現;而聯邦黨人實行三權分立的目的,卻在于抵消人民群眾及廣大選民對于政府機構的影響。
(關于這一點,比爾德夫婦論述得最為精辟)在具體主張上,如前所述,杰斐遜反對聯邦憲法中關于總統可以連選連任的規定,因為這會造成總統終身職從而導致個
人獨裁;他也反對聯邦憲法授與司法機關太大的權力,認為這會破壞三權的平衡,造成司法機構的專橫及對于人民權利的蹂躪。
總而言之,杰斐遜之強調三權分立及實行嚴格的互相牽制、互相平衡的制度,是出于他的深謀遠慮,實際上也是防止暴政的有效辦法之一,從歷史意義來
說,是應該肯定的。不但杰斐遜的三權分立主張值得肯定,而且法國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也應該肯定,因為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目的是為了限制君權,是對
于君主專制制度的大膽挑戰。不僅如此,而且近代許多資產階級國家所實行的三權分立,也有其限制暴政及保障資產階級民主的積極的一面,是未可厚非的。因此我
們過去在世界近代史教學及研究中把三權分立說得一無是處,把它一口否定,說這是資產階級欺騙人民的把戲等等,顯然不是歷史唯物主義的態度。
杰斐遜所提出的防止權力膨脹及暴政的第二個措施是地方層層分權制。
孟德斯鳩認為共和制度只能在小國寡民的國度推行,杰斐遜反對這個觀點。他認為在美國這樣廣土眾民的大國照樣可以實行共和制度。不過,在他看來,為
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權利,為了真正實現共和制度,中央集權是不行的,必須實行地方層層分權制。他舉出許多理由痛陳中央集權的害處,他寫道:“當國內外一切
政務,事無巨細,均集中到作為一切權力中心的華盛頓的話,它將使一個政府部門對于另一個政府部門的牽制成為無力的了,并且變為和我們與之分離的那個政府
(指英國政府——引者注)同樣腐敗和暴虐的了。”“把一切州權都集中到全國政府手中,就會增加盜竊、投機、掠劫、冗員及鉆營官職的機會。”[70]因此,
他建議把國家的權力分散到地方各級政府,實行層層分權的地方自治。他認為這樣好處甚多:
第一,可以防止“我們的政府的蛻化,可以防止它的一切權力集中到一個人、少數人、出身名門的人或多數人手中。”[71]
第二,可以收人民監督政府之效。他說:“我們國家太大,以致不能由單一的政府去管理它的一切事務。公仆距離他們的選民的監視是如此遙遠,以致無法
管理和照看一切為了很好地治理公民所必需的細節;同樣,由于他們的選民無法識別,會促成公仆的腐化、掠奪和浪費。”[72]而實行地方層層分權,就可以免
除上述種種困難和弊病。
第三,可以使得每個人都關心政治及國家大事。他認為,只有每個人都關心公共事務,才會有好的政府,而要想使每個人都關心公共事務,只有實行地方分權,把行政管理的區域加以限定才有可能。如果政府遠離人民,或者高高在上,那么群眾的關心就會消失。[73]
第四,可以避免形成臃腫龐大的官僚機構。官僚機構是中央集權的產物,相反地,如果實行地方層層分權的地方自治,則官僚機構就沒有存在的余地了,它
不但不必要,而且也不可能。杰斐遜素來就反對官僚制度,這是因為他感到官僚制度不僅是人民自由的大敵,而且也增加國家財政支出(養活一大批官僚,需要一大
筆費用),從而增加人民的負擔。他之所以主張地方分權,目的之一就在于摧毀官僚制度形成的基礎。為了避免官僚制度之出現,他還主張政府盡量不要干涉個人的
經濟行為。他認為,政府干涉經濟活動愈多,管理經濟的機構就愈龐大,官僚機構勢必加強。[74]
總而言之,為了限制政府權力,為了防止出現獨裁和暴政,杰斐遜不但要求實行三權分立,而且也要求實行地方層層分權,這二者都是互相牽制、互相平衡的原則的體現。如果說三權分立是這個原則的橫的表現的話,那么地方層層分權就是其縱的表現。[75]
除了上述組織上的措施外,杰斐遜又提出發展教育,用提高人民群眾的文化知識水平的辦法,來提防政府的蛻化及走上暴政。他認為人民的文化知識水平提
高了,他們就可以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更有效地監督政府,以防止它蛻化變質,防止出現暴政及獨裁者。他寫道,“經驗表明:即使有了最好的政府形式,
那些被委托以政權的人們總有一天,靠緩慢的動作,把政權轉化為暴政;我們相信防止這個轉變的最有效的手段,便是普遍地盡可能啟迪人民的精神,特別是授給他
們以歷史知識,以便掌握其他時代其他國家的經驗,使他們能夠識別一切形式的野心,并且迅速地運用他們的自然力量來擊敗它的目的。”[76]“每一個國家的
人民都是自己的權利的唯一可靠的保衛者,也是被利用去破壞這些權利的唯一工具。假如他們不受欺騙的話,他們的確不會同意那樣被利用。為了避免這一點,他們
應該受到某種程度的教育。”“這些人(指窮人——引者注)依靠普及教育的法案,將有能力理解他們的權利,有能力維持它們,并且用知識去行使他們在自治中的
職權。”[77]“我認為除了人民自己而外,任何人都不是社會終極權力的保管者,而如果我們認為他的知識還不足以用健全的判斷力行使他們的控制權的話,補
救之道不在于從他們手中奪走這個控制權,而在于靠教育來提高他的判斷力。”防止權力墮落為暴政的有效的手段,便是在“實際可行的范圍內普遍地啟迪人民的智
力。”[78]
這便是杰斐遜為了防止暴政而構想出來的一整套措施,盡管它們或許不是盡善盡美的,但是對于后世還是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三)頒布《權利法案》,以保障人民的自由
杰斐遜反對1787年聯邦憲法的理由之一,便是它缺少《權利法案》,沒有保障人民的一系列自由權利。他認為,政府應該頒布《權利法案》,以保障下述幾種自由:
首先是言論自由。杰斐遜反對加在人的精神上的任何枷鎖,[79]主張精神的絕對自由。因此他也非常重視言論自由。他認為:一個共和政府必須尊重人
民的言論自由,并且從法律上加以保障。他強烈地反對政府用暴力的手段壓制人民的言論自由,他反對“萬馬齊喑”的局面。他指出,人們如果沒有思想自由及表達
思想的自由,人就不過是一架肉的機器,只能靠外力而活動。[80]他主張人民有權利批評政府,不管這個批評對與不對。人民也有權利發牢騷出怨言,政府不應
該加以禁止或治罪。[81]他說:在人們的意見變為公開的行動之前,政府不應當干涉意見的表達。[82]“政府的立法權力只能干涉行動,而不能干涉意
見。”[83]為什么一個政府應該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呢?他提出以下一系列理由:
第一,在人們中間,意見一致是不可能的。他說:人們意見之不同,“各如其面,是合乎我們的自然法則的,所以應該以同樣寬容的態度對待。”[84]
第二,言論自由可以使真理勝利,使謬誤不致為害。他說:“真理是偉大的,如果讓它自由表達出來的話,它總會勝利的,……謬誤會失去其危害性,當被允許自由
地去反對它的時候。”[85]他相信:人是有理性的,有良知良能,如果享有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就會使真理愈辨愈明。第三,“人民的意志……是任何政府的
唯一合法的基礎,保護它的自由表述,應該是我們的首要目的”。[86]“我們政府的基礎是人民意見,因此首要的任務應該是維持那個權利。”[87]
其次是出版自由。杰斐遜認為出版自由甚至比言論自由更為重要,因為后者只影響少數人,而前者可以影響全國各個角落。[88]他指出,出版自由的益
處很多,特別是它可以防止野心家篡奪國家大權。他說:“迄今為止所能發現的最有效的方法,便是出版自由。因此,那些在怕別人研究自己行動的人們首先做的事
情,便是禁止出版自由。因此,我確信:打開真理的大門,加強靠理性檢驗一切事物的習慣,是我們能夠加在繼承人手中最有效的手銬,以防止他們用他們自己的意
志去束縛人民。“[89]他是如此重視出版自由和新聞自由,以致說出這樣的話:“假如讓我決定我們應該有一個無報紙的政府,還是有一個無政府的報紙,我將
毫不躊躇地表示歡迎后者。”[90]
杰斐遜也承認,在美國,報紙是真理、投機、推想及謊言的大雜燴,但他相信在通過公共教育提高廣大讀者的文化水平后,他們自然會識別真理與謊言的區
別。他宣稱:“在報紙的濫用與正當使用之間很難劃分清楚的界限,因此在區別真理與謬誤方面,我們認為與其相信長官,不如相信公眾的判斷。”[91]
再次是宗教自由。杰斐遜特別重視宗教自由,這是因為在殖民地時代,宗教是極端不自由的。國教教會是與政權合一的,政府強迫居民信仰國教。國教教會
對于異教徒進行殘酷的迫害。在新英格蘭,任何人凡說話寫文章帶有異教徒色彩者,均被嚴懲。在弗吉尼亞也是如此。長老會派、教友派均受迫害。按照習慣法,異
教徒要被處燒刑。[92]正是針對這些情況,杰斐遜才提出宗教信仰自由的要求。他指出:信仰純粹是個人的事情,國家不應該干涉。他說過一句名言:“我的鄰
居說上帝有二十個或者沒有上帝, 對于我來說,并沒有任何損害。既沒有掏我的腰包,也沒有打斷我的腿。”[93]他不僅要求信仰自由,而且還要求國家與教
會分離,并且反對信徒納稅來維持教會的存在。他認為教士是寄生蟲,因為他們是靠信徒的納稅而生活的。他說:“強迫一個人捐獻金錢為的是普及他所不信仰和討
厭的見解,是一種犯罪的、暴虐的作法。”[94]他認為國教是富人的宗教,非國教教徒完全是窮人,因此應該免除非國教徒的納稅負擔。[95]
總之,精神自由是杰斐遜所最關心的東西,而宗教信仰自由是精神自由的一個重要部分,因此他為了宗教自由的實現而進行了堅持不懈的斗爭。他在1779年向弗吉尼亞州議會提出了宗教自由法案,并且獲得通過。他頗以此而感到自豪,認為這是他一生中最大的成就之一。
但是必須看到,杰斐遜雖然為了爭取人民的一系列自由而作出很大的努力,但實際上像他所主張的這種絕對的民主是不可有的。比如,1776年他在為弗
吉尼亞州草擬憲法時,他曾建議宗教自由“不能被理解為替任何反對民主政府的權威的煽動性說教和講話提供法律根據。”1783年他在為弗吉尼亞州提出另一部
憲法時,他雖然使報紙免除了事先的審查,但是卻規定對于報道不真實者追究刑事責任。在杰斐遜任總統期間,他的共和黨政府在紐約對一個聯邦黨編輯起訴,理由
是他對杰斐遜總統進行過煽動性的誹謗。在同一年,杰斐遜寫信給賓夕法尼亞州州長,并且把無情攻擊他的一份報紙附在信里,要求這位州長對這家報紙進行起訴,
因為這樣做“對于恢復報紙的誠實會發生有益的影響。”1804年,他在給艾比蓋爾·亞當斯的信里寫道:“雖然我們否認國會有權利控制出版自由,但是我曾經
主張州長有這樣做的獨占權利。”[96]這說明杰斐遜主張的“理想共和國”仍不過是“理想”而已。
(四)定期審查、修改憲法和法律
杰斐遜認為在任何一個社會,憲法和法律以及制度等等都不應該是一成不變的,到一定時候,必須重新審查它,修改它,以適應新時期的需要。特別是上一
代人所制定的憲法和法律,由于時代前進,出現新的情況,已經不能滿足下一代的要求,所以必須加以修改。為了說明自己的這個主張,他發表了許多精辟獨到的見
解,現在把他的見解歸納為如下幾點:第一,世界始終屬于活著的人,他們有權利管理世界和支配自己。死去的人沒有權利以自己所制定的憲法或法律去支配下一代
的活人。如果把上一代人制定的憲法、法律強加在下一代人身上,那就是暴力行為。[97]第二,有的人認為上一代人的智慧過人,所以他們所留下來的憲法、法
律、制度、方針及政策都應該原封不動地繼承下來。這個看法是錯誤的。上一代人不論如何明智,但是他們卻沒有“今天的經驗”,他們預見不到他們死后的時代變
化,因之他們所留下來的典章制度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必須加以必要的改革。[98]第三,“法律和制度必須和人類精神的進步一道前進。當人類精神愈益發
展,愈益開明的發現、新的真理被揭示出來而且習俗和見解也隨著環境的變化而變化時,制度也應該前進,以便與時代保持同一個步調。要求社會永遠處在它們的野
蠻的祖先的支配下,就等于要求一個成年人始終穿兒童時代的衣服。”[99]第四,歐洲之所以發生了流血革命,就是由于歐洲的君主頑固地抱著舊時代留下來的
法律、制度不放,不肯進行改革的結果。“他們的君主不是明智地向逐步變化的環境讓步,同意采取進步措施去適應進步的環境,而是頑固地抓住舊日的弊政不放,
躲在不變的習慣背后來掩護自己,從而使得他們的臣民不得不通過流血和暴力進行粗暴的、毀來性的變革,……我們千萬不要重蹈這個覆轍”。[100]第五,只
有活著的人,而且只有活著的大多數人,亦即人民群眾才有權利制定修改憲法和法律,并且“使憲法成為他們認為對他們是有利的憲法。”[101]第六,只有現
時活著的人們才能享有權利和權力。因此,死人無權利用他們的典章制度來束縛活人,活人有權利改變上一代人留下來的法律和制度。[102]總之,在杰斐遜的
眼中,活人比死人更重要,大多數人的幸福比法律更為神圣,憲法和法律應該為活著的大多數人的幸福服務。
杰斐遜還為憲法和法律的審查、修改規定了年限,他主張每隔19年重新審查、修改一次舊的憲法、法律及制度,因為他認為19年正好是一個世代。
[103]他還警告說:假如不這樣做的話,就有爆發革命的可能:“假如這一條渠道被堵死的話,它將通過暴力的渠道表現出來,而我們將和其他國家一樣要經歷
無休止的、周而復始的壓迫、叛亂、改革;壓迫、叛亂、改革……一直這樣循環下去。”[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