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上海市互聯網金融協會公布了全國首個P2P信息披露細則,并建立了《披露指引》工作方案與定期工作機制。要求協會217家會員中的87家平臺機構5月26日前,報送除平臺現已經披露信息
以外的其他信息,總共49項信息。
本次《披露指引》的信息披露指標和權重分別為,主體信息(20%)、產品信息(25%)、業務信息(30%)、財務信息(10%)、其他信息(15%),五大類49項。
根據《披露指引》,會員單位進行信息披露工作預計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平臺進行信息披露,第二個階段協會根據信息披露情況會給平臺打星,第三個階段會給評分排名。
據悉,披露工作將以真實披露、鼓勵披露和自愿披露為原則,網貸企業應對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性負責,確保公開披露信息的內容無虛假、無嚴重誤導、無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披露指引》的相關情況記錄將與會員準入、會員資格維持等掛鉤,也將作為優秀會員單位評選的依據。
一、主體信息(權重20%)(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情況權重5%,具體披露信息分別為成立時間、注冊資本、注冊地址、辦公場所、分支機構、聯系方式(權重為2%);營業執照、有關業務許可證等涉及企業經營資質的證照(權重為2%);近三年
獲得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等表彰、獎勵情況,及近三年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處理、處罰等情況(權重1%)。
2、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權重5%)
3、法人治理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權重5%):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健全及運作情況(2%);以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從業經歷、專業背景情況(包括是否受過有關
行政、刑事處罰、有無不良的信用紀錄)(權重3%)。
4、員工情況(權重5%):員工人數及年齡、學歷結構(1%);團隊管理情況(1%);風險控制(2%)及IT團隊建設情況(1%)。
二、產品信息(權重25%)(包括但不限于)
1、主要產品(服務)種類(5%):主要產品(服務)種類(2%)及其描述(產品期限情況、平臺收費方式、標準)(3%)。
2、各類產品(服務)種類(20%):每類產品(服務)基本交易結構(3%)及風險管控模式(3%);對應基礎資產來源等情況(融資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財產、主要債務、信用報告(5%
);融資項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名稱、類型、主要內容、地理位置、審批文件、還款來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評級或信用評分、擔保情況(5%);投資
人收益、風險情況(4%)。
三、業務信息(權重30%)(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發生情況(5%):主要產品(服務)累計成交金額及成交筆數(2%)、當年成交金額及成交筆數(3%)。
2、交易余額情況(5%):主要產品(服務)尚未結清交易余額(按投資人本金計算,不含利息;應扣除由第三方或平臺自身代償的交易金額(5%)。
3、交易集中度情況(5%):平臺最大融資人融資余額、占比情況(3%);平臺前十大融資人合計融資余額、占比情況(2%)。
4、交易逾期情況(5%):主要產品90天以上逾期金額(1%)、90天以上逾期率(2%)。
(1)、90天以上逾期金額為逾期90天以上(含)的交易余額。
(2)、90天以上逾期率為90天以上逾期金額除以交易余額。
(3)、90天以上累計逾期率為90天以上逾期金額除以該產品歷史累計成交金額。
(4)以上分子、分母均按投資人本金計算,不含利息,同時可以扣除已由第三方或自身平臺代償的交易金額。
(5)分期還款交易,首次未按時還款已逾90天(含),全部未償還本金均應計入90天以上逾期金額。
5、平臺客戶情況(5%):平臺借款端注冊人數(2%);投資端注冊人數(2%);客戶投訴情況(1%)
6、運營報告: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運營報告(5%)。
四、財務信息(權重10%)(包括但不限于)
1、財務報告(5%):上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5%)
2、客戶資金清結算(存、托管)情況(5%):客戶資金清結算(存、托管)機構(2%);資金凍結、劃轉流程環節、到賬時間等(3%)
五、其他信息(權重15%)(包括但不限于)
1、信息系統情況(5%):平臺信息系統的開發建設、升級維護、信息安全情況(1%),數據存儲、備份情況(2%)以及外部專業認證、安全等級評定情況等(2%)。
2、合作機構情況(3%):為平臺投資人提供相關交易資產(2%),或為提供擔保、保險等服務的保險公司、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基本情況(1%)(主要包括經營歷史、是否具備相關業務資質、牌
照、資本實力、行業影響力等)。
3、信用評級情況(2%):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獨立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主體信用等級(2%)。
4、客戶損失代償備付金相關情況(5%):披露(更新)備付金計提、償付規則(1%);至少于每月10日前,披露截至上月末累計計提金額、累計支出金額、備付金余額、對應承擔損失責任的投資余額,
以及資金托管銀行、賬號等(2%);應同時公示托管銀行對賬單或銀行托管報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