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章歡迎轉載,但請保留作者信息] Justin 于 2009-12-29
上課上到第5章,大師開始講“實現”(implementation)。
第26條還是比較容易讀,講的是一個習慣問題:到使用變量的時候再定義它。 不知道是在小時候學Pascal得到的印象還是C語言課老師傳授的“腐朽思想”,在函數/文件的開始總是要定義所有的變量。 大師說:這樣不對。
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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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變量包含了該變量對象的構造操作,如果因為某個原因(如拋出異常,條件語句未執行等)而沒有真正用到這個變量,那么構造該變量所耗費的時間和資源就白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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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即將使用變量前再定義它對理解代碼也有好處:要想知道某個變量時做什么用的?讀接下來的代碼便是。
其實課上到這里也該算完了,不過Scott還是留了一道簡單又不簡單的思考題,以及答案:
//方法A:循環外定義 Widget?w; for?(int?i?=?0;?i?<?n;?++i){ ???w?=?some_value_dependent_on_i;??????? ???//..?????????????????????????????????? }????????????????????????????????????
//方法B:循環內定義 for?(int?i?=?0;?i?<?n;?++i)?{ Widget?w(some_value_dependent_on_i); //.. } 題目抄完了,問題是:A和B哪種變量聲明的方式更合適?
【解析】 方法A調用了1次構造函數、1次析構函數、n次拷貝函數;
方法B調用了n次析構函數、n次析構函數。
當拷貝操作的開銷比構造-析構操作要廉價的時候,一般來說A方法是上選。
但是A方法中對象的作用域比B方法中更大,也就違背了代碼的集中性和可維護性原則。
因此,除非
?? 拷貝操作比構造-析構操作開銷小,并且此部分代碼對性能(performance)要求很高,(此時選擇為A)
否則B方法還是更合理。
【答案】沒有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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