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批原則。
(1)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初審、復核、授權的程序辦理,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和經辦銀行的受理審核部門在審核資料真偽的同時,需留存復印件;
(2)職工或配偶名下的寫字樓、商住樓、鋪面等商業用房,不享受購買首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
(3)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或受委托繳存銀行,對職工及配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沖還商業貸款的首套住房,原則上要求上人行征信系統核實,如仍有疑問的則應與貸款行核實。
2、委托他人提取的規則。
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辦提取的,除以上規定的證件外,還要同時提供能證明其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或結婚證,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職工在住房消費類提取中,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手續。
必須同時提供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的原件及復印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對賬簿或聯名卡)原件及復印件、單位審核蓋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屬于職工個人婚前所購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財產的,配偶不得以購該住房為由提取住房公積金;婚前房產在婚后作為夫妻共有財產的,應提供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方可提取。
4、職工或配偶有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或配偶有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除按武漢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相關規定辦理公積金貸款沖還外,在貸款結清前不能辦理其他任何事由的住房公積金提取。
5、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為職工辦理提取手續的。
因職工調離或解除勞動關系,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提取資料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機構申請督促辦理;單位在20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機構可憑職工申請直接予以辦理。
6、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以偽造、變造提取資料等手段違規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機構應當責令限期退回所提資金,并處所提資金10%以下的罰款。同時,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機構有權停止該職工在5年時間內提取、貸款等業務的辦理,并納入個人信用不良記錄。
以欺騙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機構應當責令限期退回所獲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